服务领域

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

通过合格投资与创造就业在美国取得有条件永久居留的法律准备与协调

EB-5是一项移民投资者项目,允许对美国合格商业企业进行投资、并满足法律规定就业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与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一同申请美国永久居留身份。

Canaydın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方面的法律服务:对申请人进行EB-5前期评估;证明投资资本的合法来源并记录其转移链条;准备将在土耳其出具的个人与财务文件;从移民档案角度审查投资/项目文件;以及与美国有执业资格的移民律师协调USCIS、NVC、领事馆程序,或在适当情形下协调身份调整程序。

  • EB-5适格性评估
  • 资金来源与转移链条
  • I-526 / I-526E档案
  • 绿卡办理流程的协调

EB-5项目适合哪些人?

EB-5项目可考虑适用于以下投资者:能够向美国合格商业企业投入所需资本,能够说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与转移路径,并能确保投资满足法律规定的创造就业要求。

  • 有意投资美国新设商业企业的人士
  • 正在考虑投资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项目的投资者
  • 计划自行设立企业,或通过适当的企业架构直接进行EB-5投资的人士
  • 能够证明投资资本的合法来源及其至美国投资企业的转移链条的人士
  • 以与配偶及符合条件的子女一同在美国取得永久居留为目标的投资者

截至2026年的EB-5投资金额

截至2026年,EB-5项目的一般最低投资金额为1,050,000美元。投资若位于符合法定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 TEA)条件的乡村或高失业率地区,或投向合格基础设施项目,则最低投资金额为800,000美元。

1,050,000美元

一般投资

800,000美元

乡村地区投资

800,000美元

高失业率地区投资

800,000美元

合格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法律规定,最低投资金额自2027年1月1日起将按通货膨胀在特定期间重新调整。因此,投资金额应在实际投资及提交申请之日重新确认。

创造就业要求

EB-5投资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该投资须为至少10名合格的美国员工创造全职就业。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不计入该就业数量。

  • 须为至少10名合格员工创造全职就业
  • 就业创造方式在直接(standalone)投资与区域中心投资中可采用不同的证明方式
  • 根据投资模式审查商业计划、经济影响报告或项目文件
  • 在解除条件阶段,证明就业创造要求已经实现,或在法律框架内正在实现

选择区域中心投资,还是直接(Standalone)投资?

EB-5申请可通过与区域中心挂钩的投资来架构,也可通过投资者的直接(standalone)投资模式来架构。这两条途径在项目结构、申请表格、就业证明以及投资者在企业中的角色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区域中心投资

投资于与USCIS认定的区域中心挂钩的合格项目。投资者的申请通过I-526E表格办理,有关项目移民适格性的机构文件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Standalone)投资

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合格的新商业企业,申请通过I-526表格办理。企业结构、投资资金的使用以及直接创造就业的计划将受到详细评估。

选择区域中心或参与特定投资项目,不仅涉及移民适格性,同时也包含商业和投资风险。Canaydın律师事务所不就任何特定基金、项目或证券提供投资回报保证,也不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保留签证类别

根据《EB-5改革与诚信法案》,每个财政年度的部分EB-5签证名额为特定投资类别保留。这些保留名额是独立于投资金额的签证分配制度,投资者的档案能否获得签证名额,还需另行评估。

  • 乡村地区投资:20%
  • 高失业率地区投资:10%
  • 合格基础设施项目:2%

签证名额可能因申请人的出生国、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及相关财政年度的需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策略中还会另行核查最新的Visa Bulletin及各类别的可获得性。

资金来源与资金转移链条

仅仅拥有投资金额,并不足以构成EB-5档案。投资者必须能够证明其以合法方式取得资本,并证明资金从来源到美国新商业企业所经过的路径。资金来源分析会根据每位申请人的财务背景进行个性化处理。

  • 工作收入、薪酬和储蓄
  • 公司盈利、股息和经营收入
  • 出售不动产、公司股权或其他资产所得
  • 继承或在法律上可以说明的赠与
  • 条件适当的融资/借款结构
  • 税务、银行、公司和产权文件
  • 国际银行转账及资金流动的来源—用途链条

资金来源与转移链条是美国移民档案中文件最密集的部分之一。在土耳其出具的银行、公司、地契(Tapu)、税务、继承及其他官方文件须相互一致地准备,这一点十分重要。

投资须处于商业风险之下

EB-5资本必须真正投入合格商业企业并处于商业风险之下。仅将投资款存放于银行账户,或将投资设计成在特定日期无条件向投资者返还本金的结构,就EB-5要求而言应另行评估。

  • 投资合同与认购文件(subscription documents)
  • 托管账户(escrow)及资金释放条件
  • 新商业企业与创造就业实体(job-creating entity)文件
  • 企业/项目方对投资资金的使用计划
  • 从移民档案角度审查有关偿还、担保及投资者权利的条款

EB-5申请流程

  1. 01

    适格性与投资模式评估

    对申请人的家庭结构、投资预算、资金来源、在美国的目标以及区域中心/直接(standalone)投资选项进行前期评估。

  2. 02

    准备资金来源档案

    投资资本的合法来源、所有权及转移链条,将通过银行、公司、税务、地契、继承或其他相关文件加以整理。

  3. 03

    审查投资与项目文件

    投资合同、项目/企业结构、就业模式以及作为EB-5档案基础的机构文件,将与美国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共同审查。

  4. 04

    提交I-526或I-526E申请

    直接(standalone)投资通过I-526表格、区域中心投资通过I-526E表格向USCIS提交的申请,由美国有执业资格的移民律师共同准备和办理。

  5. 05

    移民签证或身份调整阶段

    在USCIS申请及签证可获得性的框架内,档案将根据申请人所在地及身份,进入NVC/领事馆移民签证程序,或在适当情形下进入在美国境内的身份调整程序。

  6. 06

    有条件永久居留

    主申请投资者及符合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在获得必要批准后,取得为期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

  7. 07

    通过I-829解除条件

    在有条件永久居留满两周年之前的法定申请期内,准备显示投资与就业要求已经履行的I-829表格档案,申请解除条件。

领事程序与绿卡

对于居住在美国境外的投资者,在USCIS批准且签证号码可供使用之后,档案可通过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及相关美国大使馆/领事馆进入移民签证阶段。申请人所在国家、居留状况、出生国及签证名额均可能影响该流程。

  • 协调NVC文件与申请流程
  • 准备移民签证申请表及个人文件
  • 核查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状况及其他民事文件
  • 指定医生体检及领事馆面谈准备
  • 使配偶和子女的随行移民签证档案与主档案保持一致

有条件绿卡与I-829

根据EB-5,投资者及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在第一阶段取得为期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为解除条件,投资者须通过I-829表格证明已履行投资与就业要求。按法律的一般规则,I-829须在有条件永久居留满两周年之前的90天期间内提交。

  • 审查证明投资在规定期间内得以保持的文件
  • 以项目/企业文件展示就业创造成果
  • 对主投资者及随行家庭成员的身份一并评估
  • 与美国有执业资格的移民律师共同准备并跟进I-829阶段

配偶与子女

EB-5主投资者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在符合移民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下,可作为主投资者的随行人员纳入该程序。子女的年龄状况以及签证等待时间的影响,应在申请之初另行评估。

  • 准备配偶的随行移民档案
  • 评估未满21岁未婚子女的资格
  • 将出生、婚姻及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整理入档
  • 将家庭成员的领事馆或身份调整手续与主档案协调

我们为您做什么

01

EB-5适格性初步审查

围绕EB-5,对投资者的资金结构、家庭状况、投资模式及移民目标进行前期评估。

02

资金来源与转移链条档案

将土耳其及其他国家的银行、公司、地契、税务、继承、赠与及收入文件,整理成能够证明投资资本合法来源的形式。

03

投资/项目文件的移民审查

区域中心或直接(standalone)投资文件,将与美国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共同,就EB-5申请所要求的投资与就业要素进行评估。

04

I-526 / I-526E申请协调

与美国有执业资格的移民律师共同准备适合该申请类型的USCIS申请及支持档案,并协调整个流程。

05

NVC、领事馆或身份调整程序

根据投资者所在地、现有身份及签证可获得性,与美国律师共同规划后续移民阶段。

06

配偶与子女档案

使主投资者符合条件的配偶和子女的移民文件与主档案保持一致。

07

通过I-829解除条件

有条件绿卡之后,与美国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协调显示投资与就业要求的I-829程序。

与美国有执业资格律师及投资专业人士的协作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美国E-1、E-2和EB-5是同一个项目吗?

不是。E-1是条约贸易商签证,E-2是条约投资者签证,EB-5则是以投资和就业要求为前提的移民投资者项目。三者的申请结构和法律条件各不相同。

您在考虑通过EB-5在美国取得永久居留吗?

如需就您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区域中心或直接(standalone)投资模式以及家庭结构,评估是否适合EB-5项目,您可以联系Canaydın律师事务所。